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
(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)
目 錄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
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
第四章 監察權限
第五章 監察程序
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
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
第八章 法律責任
第九章 附 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,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,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,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,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,根據憲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,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構建集中統一、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。
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,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(以下稱公職人員)進行監察,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,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,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。
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,不受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。
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,應當與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、執法部門互相配合,互相制約。
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,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。
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,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;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;權責對等,嚴格監督;懲戒與教育相結合,寬嚴相濟。
第六條 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、綜合治理,強化監督問責,嚴厲懲治腐敗;深化改革、健全法治,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;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,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,構建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長效機制。
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
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。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自治州、縣、自治縣、市、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。
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,負責全國監察工作。